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一审判决主文说理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阐述和认定争议的法律关系,亦没有给出判决的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江西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后又委托给辛*(辛*以安捷公司的名义)实际承运货物,即辛*是代替鸿×公司运输被保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也即辛*接受委托运输被保货物行为的后果应由委托方鸿×公司承担负责,该认定没有明确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亦没有给出应由鸿×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鸿×公司与辛*、安捷公司是运输合同关系,依照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和法律规定辛*、安捷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审查被代位的基础法律关系,即本案被保险人鸿×公司与辛*、安捷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审判决认定鸿×公司与辛*、安捷公司是货运代理关系是错误的,因为货运代理一般用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国内公...(本文书还有3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