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电梯江*****(以下简称西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3)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上诉人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宋**一审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对于宋**要求查阅、复制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因公司章程在公司是公开的,宋**也参加了股东会,其对于股东会会议内容全部知晓,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经理每个月都会发给包括宋**在内的全部股东,所以该项请求并不存在纠纷,无需判决。二、宋**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具有不正当目的,其通过查询西某公司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将严重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首先,宋**夫妻共同经营与西某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宋**丈夫王*于2021年8月21日成立江苏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王*持股10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宋**任该公司监事,其经营范畴与西某公司经营范畴重合,存在实质竞争关系。其次,宋**虽是西某公司股东,但其在2023年7月自动离职,单方终止与西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立即加入浙...(本文书还有5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