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第三人大庆恒基*********(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胡**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徐**诉讼请求;2.确认徐*与恒基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徐*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的行为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3.一、二审诉讼费由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胡**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属于善意取得,张*不出面无法办理产权手续胡**无过错。一审查明胡**自2009年1月10日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有与张*之间的房屋抵账协议、徐阳和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前期物业登记的张*入住手续,第三人自始至终没有向胡**主张任何权利。胡**一审举示证据证明从2009年到2019年,张*有权利处分案涉房屋,胡**属于合法占有、使用。因张*拒不出面,胡**又不认识吴**,无法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二、本案应中止审理。张*避而不见,徐*既说不清购买案涉房屋的细节又不看房就匆忙签订合同,违背交易习惯,吴**拒不出庭,说明张*、吴**、徐*存在恶意串通。胡**已向高新区分局报案,目前该案正在侦办过程中。三、吴**与徐**交易价格显失公平。涉案房屋2019年价格应在80-100万之间,而二人成交价格为401,19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存在侵权或违法犯罪行为。徐*与吴**不具备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以低于市场价格成交,徐*、吴**明知胡**与张*之间房屋用抵账且长期占有房屋的事实,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46条...(本文书还有69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