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本金,并从2011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23年3月27日止,以lpr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10000元,合计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乡朋友关系,2011年5月2日被告以妻子患病治疗等导致家庭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据,称2011年6月2日还清借款。原告在当日给付被告30000元现金,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原告多年来多次打电话向被告催要此款,2022年12月25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称借款属实,但是资金困难,答应在一年或二年内还清,有电话录音为证。原告索要无果,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加利息合计40000元。
被告...(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