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反诉被告)与被告星辰公司(反诉原告)、第三人盐城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星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长城、盐城分公司负责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00元,承担利息140000元(利息计算方法:2017年12月31日前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5%计算一年,数额为30000元,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3年8个月,为110000元),利息实际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曾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的减半诉讼费24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与盐城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建设民和宏鑫阳光城7#、9#楼及附属车库、商业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应盐城分公司的要求,将200000元保证金打入被告公司员工陈*勤的个人账户。被告星辰公司为该项...(本文书还有4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