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呼伦贝尔***********(以下简称易游旅行社)与被告内蒙古携********(以下简称携众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游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携众旅行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游旅行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业务款116174元及利息(利息为1161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间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到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业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组团社将其组团的旅游人员发送到呼伦贝尔,由原告作为地接社进行承接,并安排在呼伦贝尔境内的旅游活动。2019年原、被告双方在呼伦贝尔市旅游合作期间,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确定的团队行程顺利完成了团队的旅游接待。2020年10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微信确认欠款数额,截至2021年7月12日,被告仍欠团款116174元未支付。原告认为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本文书还有4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