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等五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6日、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以城检二部刑诉〔2020〕532号、城检二部刑诉〔2020〕598号、城检二部刑诉〔2021〕52号起诉书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需要追加的同案犯,应并案处理,于2021年4月27日并案后继续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洪某某(在逃)、陈**(在逃)为谋取利用,招募、雇佣、纠集被告人龚**、黎**、于**、陈**、贠**、陈**等人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永利大厦**楼水舞尚水疗店组织张某某、肖*...(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