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和兴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和兴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373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417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11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82684元、医疗费6370.93元、护理费26454.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交通费712元,合计人民币49337.18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原告每月工资平均为7611.80元(按2020年采矿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3730元(91342元/12个月×11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4177.50元(91342元/12个月×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118元(91342元/12个月×10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82684元(91342元/12个月×24个月)、医疗费6370.93元、护理费26454.75元(126元×210天)...(本文书还有4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