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平泉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平泉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日原告为甲方,被告公司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同时龙学军、沈**、金利军为担保人。约定被告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期限为2个月,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约定月利率为2%。但被告公司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也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所以现在原告依法向你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补充说明,要求利息自2021年11月3日即借款第二日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lpr4倍年息15.4%计算。
被告平泉市某*******辩称,请法院审查款项的来源。我们于20...(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