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在我家宅基上的房屋,并伐去树木(六棵);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4年前后,我们刘*庙行政村进行规划排房,被告家宅基上的偏房位于村东西道路中间,行政村在给其划了新宅基后,让其将原宅基上的房屋拆除,但被告仅仅拆除了偏房、院落和主房屋的大部分,剩余主房屋茬,因主房屋茬不妨碍道路通行,就搁置了。2004年4月14日,县政府将含被告旧房址在内的涉案宅基划分给了我家,因当时家中贫困仅在宅基的东北角建了两小间...(本文书还有1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