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1741.29元、保险费3285.25元、律师费1700元,合计26726.54元;2.判令被告以保险理赔款和保险费之和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原告根据被告的投保要求出具《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单》,约定被告向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48000...(本文书还有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