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周**、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严**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向原告张*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严**对被告周**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周**、严**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3日,被告周**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张*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年利息16000元。同日,原告张*让其妻子孙*玉...(本文书还有1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