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库车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劳务派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裴**、新疆维吾*********(以下简称某某研究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3)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库车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张**、被上诉人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上诉人新疆维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劳务派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某某研究所向裴**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驳回某某劳务派遣公司的请求存在不尊重事实和法律,导致判决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中被派遣劳务单位为国有事业单位,不适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错误。该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适用的企业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文书还有4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