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王*因与被申请人徐*及一审第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王*与徐*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审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导致判决结果不公。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借款关系在双方具备借贷合意情况下,由出借方提供借款时借贷关系便成立,而非必须要有借款合同等文书形式材料的签订双方才成立借贷关系。王*在与徐*签订15万元借款合同并实际履行15万元出借义务后,徐*又以口头形式多次向王*提出借款请求,王*基于信任以及借款周*短等原因,在没有与徐*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同意其多笔借款请求,并委托第三人王**、证人黄*、证人程*实际向徐*代为支付共计325万元...(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