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以凤检刑诉〔2023〕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05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无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云s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凤庆县××路街××花园岔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李**静脉血样进行乙醇含量的定性、定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驾...(本文书还有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