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诚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审被告向廖**支付误工费134天×180元=24120元,护理费104天×160元=16640元,营养费134天×30元=4020元,住院期间伙食费补助44天×100元=4400元,交通费44天×20元=880元,伤残器具费300元,财物损失费8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54160元;2、判决美团外卖和中国平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决一审被告承担一审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3日下午,江*驾驶湘bf××××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醴陵市青云北路由南往北行驶,当日14时40分许,途径醴陵市青云北路金塔门对面逆向行驶时,与左侧由山羊叔叔旁边小路准备右转弯进入青云北路的原告廖**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廖**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14日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30281*...(本文书还有3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