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贾**、张**、北京银建********(以下简称银建公司)、珠峰财产*************(以下简称珠峰保险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晶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贾**,被告张**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宣**,被告银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被告珠峰保险北京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赵**,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五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6486.75元(此金额为扣除两个保险公司垫付87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8666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辅助器具费8529元(包括助行器、手动轮椅车、膝关节固定器、膝关节活动系统)、住院用品费440元(包括便盆、护理垫、下肢垫、冷**)、护理费15120元、误工费9688.64元、交通费1118元、财产损失5300元(包括衣服4500元及自行车损失800元)、病案复印费187元、鉴定费4350元,以上共计509283.79元;2、请求珠峰保险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并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本文书还有5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