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郭**偿还欠款本金38,190元;2.判令郭**支付逾期利息,从欠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郭**承担。事实和理由:苏**是农民工,2017年受雇于郭**从事建筑工程装修、维修工作,先后跟随郭**在济南市历下区鼎***小区、国家电网等建筑工程项...(本文书还有1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