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阳信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0003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28日,原告受雇于被告,给被告跑业务,拉光伏安装客户。约定原告负责介绍安装并网光伏发电板,被告给付原告提成295元/块。至今原告已经安装并网931块,合计提成274645元。另外,原告的每月工资9000元(原告自带车辆工作),工作一年,合计工资108000元。另外,被告让原告给辽阳一个客户并网操作,应给付劳务费21000元,仅仅给付16825元,尚有4175元没有给付。被告已经转账给付原告186785元,尚*200035元,至今没有给付。现诉至你院,望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是雇佣与被雇佣之间的关系,双方是承揽关系,原告使用自己的工具自己雇佣人员按照约定为被告安...(本文书还有4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