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以抚检刑诉﹝202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指派检察员邹*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秦***********指控,2024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王**将其小型装载机和三马车停放在秦*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寨里庄村王**养鸡场附近的西侧路上,堵路不让同村村民王*艳驾驶电动三轮车通过,王*艳报警。抚宁区大新寨派出所民警张*等人出警,劝解王**将其堵在路上的车挪开,王**拒不配合,民警口头传唤仍拒不配合,后民警对其强制传唤,在强制带离过程中王**用嘴咬、用脚踹民警,致使张*、辅警周*受伤。经秦*岛市抚宁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周*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周*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身份证明、诊断证明,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本文书还有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