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申请,追加张**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熊*,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3766.61元中的70%计142636.62元,扣除已支付的28000元,尚应赔偿114636.6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6年开始就长期跟着被告孙**做保洁工作,双方约定的工钱是100元一天(2019年之后涨到150元/天)。原告相应的...(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