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桂林市某*******、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林市某*******、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998.23元、罚息934.64元(罚息暂计至2023年5月25日,此后罚息按编号为45****029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二被告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796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7日,被告桂林市某*******作为借款人,被告黄*作为共同借款人,通过电子银行与原告签订了《小...(本文书还有1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