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洛阳市红*************(以下简称红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恒富***********(以下简称恒富邓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红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未对委托付款书的事实进行查明,恒富邓州分公司提供的委托支付凭证不具有真实性。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付款时的对接惯例,委托付款的委托书均是由红日公司通过财务部门向恒富邓州分公司出具打印的委托书并加盖财务印章。而恒富邓州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付款的委托书均是手写的,且加盖的是红日公司的公章,不符合双方对接的惯例。特别是原一审证据39的付款委托书和收据均是2015年3月20日出具的,委托书上加盖的非红日...(本文书还有1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