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联合******(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保险上海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律师、顾*律师,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律师、许**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联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第一,至今无任何证据证明联合公司参与了案外人上海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合同诈骗案,一审法院仅凭xx公司涉刑的立案告知书及太平...(本文书还有2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