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财产***************诉被告李*、禹州市某*********、中国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禹州市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已代位赔偿的保险赔偿款共计94240元,并支付利息(以94240元为基数,自原告赔付之次日即2021年1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李*称没意见。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1、经庭前核实,涉案车辆实际车主为石新,而原告判决诉讼主体实际车主为石*,其并不...(本文书还有3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