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与被告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1991.87元;2.判令被告李**、张**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21年7月7日的利息为6401.66元,罚息为28.65元,复利为64.98元,合计6495.29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11991.87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李**、张*赔偿原告律师费19332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张*共同承担;5.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对被告李**提供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道××号××温莎北郡**栋**单元**层**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桂(2020)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7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本文书还有1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