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42000元,并支付该款从欠款日2019年2月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损失7140元(按年息6%,暂计至2021年12月);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请总计49140元。
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告多年来在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槎龙水果批发市场经营果品批发生意。被告在2018至2019年间到原告档口批发水果。双方购销关系持续过程中,购买方多是先拉货后付款,过一段清结(结账)的形式结款。在原告对被告供货后期,被告有两次分别22000元和20000元未能即时付清,主动书写了欠条请求缓期支付。后被告未继续在原告处进货,原告追托欠款被告便电话不通断绝和原告联系。拖欠的货款至今未付清。被告做法是违背承诺的不诚信行为,更给原告经济利益造成事实损害...(本文书还有1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