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州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第三人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第三人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898959.24元及截止至2020年8月20日的违约金(资金占用费)798506.53元,共计1697465.7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的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等其他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用于被告承建的某某养殖场、天御嘉城、客专十四局...(本文书还有2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