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王**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向蒋**返还豫rb××**东风牌汽车一辆或者赔偿与该车价值相当的10万元;2.诉讼费由王**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7日,蒋**购买东风牌车辆一台,价款12万元,车架号×××3308,蒋**为此向金融公司贷款12万元,分36个月偿还,每月偿还4011.38元。该车购置后,依法进行了登记,登记户名为蒋**,车牌号豫rb××**。蒋**支付车贷至2022年12月份时,由于资金紧张12月31日在唐河交付此车予王**,委托其予以出卖或者抵押,用来偿还车贷。然而,王**将车辆(...(本文书还有1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