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遂向原告借款,2015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现金,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原告后*需要用钱遂向被告催讨借款,在合理期限内,被告未偿还,并且拖欠至今,故起诉。
被告杜**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文书还有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