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郴州宜丰******(以下简称宜丰公司)、第三人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宜丰公司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王*,第三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425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0日至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误工费3640元(260/天×14天)、交通费299元(149.5×2)。一、二项合计146439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2日,原告与刘*英、李**、黄艳华四人接受湖南得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得大公司)的劳务派遣到被告宜丰公司下辖的凯迪亚广场消防建设施工,由于被告拖欠工资,原告于2019年5月申请退场且与湖南得大公司结算了工资。在被告宜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股东谢*华、朱*全极力劝说且向原告承诺优先支付拖欠工资前提下,原告答应继续施工。2019年8月,被告宜丰...(本文书还有2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