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丙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29日,注册资本9,029万元,李*乙持股40万元即0.443%,认缴出资日期1998年1月29日,实缴出资额40万元李*持股3,160万元即34.9983%,实缴出资额2,560万元,6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29年7月31日某乙公司持股3,229万元即35.7625%,实缴出资额2,706.12万元522.88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28年12月31日;张*持股2,600万元即28.7961%,未实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日期2028年12月31日2024年9月12日某乙公司将持股转让至张*,张*持股5,829万元即64.5586%3,122.88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28年12月31日,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6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2023)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某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货款4,931,208.99元;二、某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7,582.31元...(本文书还有3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