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张**、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追加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被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17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农民工,被告系装修工程承包人,原告为被告务工,在务工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劳务经双方认可,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73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拒绝支付至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本文书还有3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