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西安标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6625.4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工作中原告搬运玻璃时被割伤了左侧胳膊,事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告支付了原告两次住院的医疗费,但对于其他赔偿费用不愿支付,故以上述诉称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且原告受伤被告并不知情,双方也未协商过赔偿问题,原告所述事实理由不属实,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主要从事玻璃的...(本文书还有1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