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曲**因与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豫13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李*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事实是2018年五六月份借款10000元,11月24日李*因急需借款10000元,2019年1月5日借我20000元,2019年1月10日向我借款5000元,2月10日向我借款9000元,于2月25日借我5000元,2月27日向我借款5000元,累计向我借款6.4万元,后偿还1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中有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转款记录和电话录音充分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仅认定借款2.5万元,少认定3.8万元,明显错误。
李*辩称,李*仅欠6000元,借款是10000元,还了400...(本文书还有2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