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
徐**诉称,刘**自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累计向徐**借款30万元,其中20万元有《借据》证明,《借据》载明“若乙方(刘**)不能如期归还,各方选择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茶山法庭)管*”。双方约定月利率3%,徐**履行借款义务后,刘**仅支付部分利息,尚欠本金30万元、利息251161.6元。故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偿还借款本息。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借据上明确约定,如被告不能如期归还,各方选择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茶山法庭)管*。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和专属管*的规定。2022年11月23日,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225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本文书还有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