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四川某公*与被申请人绵阳某银*、原审被告绵阳某公*、绵阳某某**、绵阳某某***、绵阳某某****、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川某公*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7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四川某公*再审请求:1.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2)川07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中“被告四川某公*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绵阳某银*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有:一、原审判决中,申请人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议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判适用法律责任错误。二、申请人签订的四份《保证合同》是被申请人通过骗取的方式取得的,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申请人绵阳某银*辩称,案涉《保证...(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