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股*****(以下简称:某公司)、青海某工*******(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程**,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张*,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6747140.66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以货款6747140.66元...(本文书还有10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