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某财产保************(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法定代理人朱*、杨*2,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某财产保************在其承保的一般医疗费用补偿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32044.54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7日原告之母朱*在网上为原告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某省分公司处投保了“好医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单记载被告承保的“一般医疗费用补偿”保险的责任的限额为300万元。2022年7月原告因身体不适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房间隔缺损花费各项医疗费42044.54元,根据被告保险公司为原告出具的保险单所载,被告应在其承保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责任险种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32044.54元,故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原告的母亲朱*作为投保人为原告在我公司投保“好医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采用电子投保方式进行投保,“好医保”保险的保障项目有一般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10000.00元,以社保身份投保,且以社保标准进行报销以及其他渠道获得保险赔偿金以外所剩余部分给付比例为100%。如未以社保标准进行报销的扣除其他渠道获得医疗费补偿以外的剩余金额按60%的比例计算保险金。本保险是采用补偿原则,计算保险赔付时扣除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剩余部分作为保险理赔金的计算依据。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到的投保事实和保险限额均正确,具体到本案,因原告母亲朱*在投保时没有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违反健康告知,投保时隐瞒原告有先天性...(本文书还有6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