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阳信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等待搬迁期间房屋租赁费用160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退休职工。被告联合开发商合作建楼房,原告的旧楼房按照分配方案,应获得相应楼房,准备办理中。原告购买本单位**楼的李*军**楼的苟佃春各一间,被告为此补偿原告50000元。按照方案分配,每户安置房租补贴前30个月每月600元,后67月每月1200元。原告购买**楼邻居毛春荣、叶**各一户,包括自己的一户,共计**楼三户待拆迁楼房,上述三处楼房仅仅支付给原告一户的97月房租和另外二户租费30月的,尚欠160800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被告某某公司与阳信县某某公司为不同的营利法人。据了解,原告系阳信县某某公司的退休职工。涉案拆迁...(本文书还有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