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于*、高**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对原告正常运输承包场地内砂料设备车辆的妨碍,使原告能够正常将场地内存放的砂料及设备顺利运出;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原告通过招标取得了翁牛特旗河道采砂许可证,开采区域是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西山村羊肠河。为了采砂的需要,2018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于*签署了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乡××村××组河道的场地,租期为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租金为60000元;并约定租赁期间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原告生产、洗沙、碎石、设备运行、砂石销售:合同履行期间及到期后,...(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