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某某******(以下简称北京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因不服工伤待遇劳动仲裁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与上诉人不服工伤认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诉讼性质、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审理对象均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只是审理的先后问题。一审法院以本案系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会导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工伤待遇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使上诉人丧失司法救济途径。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本文书还有1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