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鲁木齐*******(以下简称某鲜商行)与被告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鲁木齐*******经营者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321.5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人民币47.85元(以人民币100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8月15日起计至2024年9月11日;以人民币2251.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8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11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货款11321.55元...(本文书还有1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