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诉被告傅**、第三人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12月1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第二次未到庭)、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第三人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傅**与季**于2017年4月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关于“位于义乌市××村××层××房归儿子傅**所有”该条款有效。2.判决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位于义乌市××街道××幢××号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价值约300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傅**与第三人季**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1月31日在义乌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1年8月**日生育长子傅**即原告,于2012年4月**日生育次子傅*...(本文书还有1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