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融********(以下简称融汇通公司)与被告焦作西部*******(以下简称西部配电公司)、焦作光源********(以下简称光源电气公司)、翟**、王**、第三人赵*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西部配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兼被告光源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翟**、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第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融汇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西部配电公司在欠付第三人赵*股权转让款范围内代第三人向原告偿还本金、利息及延迟履行金共计451.608万元,其中本金310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141.608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算,从2018年11月2日计算到2021年12月22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金从2021年4月6日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2.依法判决被告光源电气公司、翟**、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6日,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与第三人赵*就借款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案号为(2021)豫0803民初****号。2021年4月19日,原告向中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了各项执行措施,至今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第三人赵*与被告西部配电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西部配电公司尚欠其股权转让款800万元,在被告西部配电公司与第三人赵*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被告光源电气公司、翟**、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三人赵*未对该未付股权转让款的债权提起诉讼,也未向原告清偿调解书中的借款债务,致使原告到期债权未能实现,符合代位权构成要件,被告西部配电公司、光源电气公司、翟**、王**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7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