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第一油棉厂同事。2012年4月26日,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35000元,2012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魏**辩称,涉案的借款系高利贷,他从原告处拿到钱后,又放给了王*祥,现在他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史**与被告魏**系同事关系。2012年4月26日,被告魏**向原告史**借款3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2年6月1...(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