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杨*、杨*、宁波嘉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后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廷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本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宁波嘉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杨*共同归还原告编号“ajg2017年余姚字sm0311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45276.20元,利息73392.73元、罚息7585.12元,本息共计726527.05元,同时支付从2022年...(本文书还有4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