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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胡**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皖1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7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孟**、胡**、史**因与被上诉人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2)皖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胡**、史**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孟**、胡**、史**不承担给付股权转让款及其他费用的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退伙协议》明显虚假,依法无效。杨*提起诉讼的依据是《退伙协议》,孟**、胡**、史**与杨*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更不应当存在退伙事宜。杨*提供的《退伙协议》与孟**、胡**、史**和杨*的实际身份及经营方式严重不符,《退伙协议》明显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杨*依据虚假意思表示形成的《退伙协议》应当认定无效,但是,一审法院对此没有正确的评判、认定。二、股权转让没有事实基础。即便按照股权转让纠纷处理本案,由于杨*的出资与否、数额多...(本文书还有443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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