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莆田*********(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21)闽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21)闽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于陈*未按照规定打卡及汇报工作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的事实未予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法应当予以改判在上述人提供的《销售部管理办法》及《员工手册》中,均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打卡及不断提高销售能力、进行述职报告等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2020年度期间,陈*多次拒不按某甲公司的制度进行钉钉打卡,也不按要求进行每日工作汇报经部门主管多次劝导、警告后仍拒不改正,我行我素某乙公司规章制度二、陈*存在连续6个月以上未达到销售目标、未按照规定打卡和汇报工作任务、违反保密协议经营与某甲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公司等重大违约违章行为,某甲公司为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违...(本文书还有4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