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尹*、杨*、郑*、刘*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某保**************(以下简称某白山中心支公司)、中国某保**************(以下简称某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杨*、郑*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增加赔偿3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白山中心支公司、某延边中心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赔偿数额计算错误。涉案车辆在本次事故中造成三人死亡,二人受伤(其中一人残疾)的后果,故车辆交强险中所得死亡伤残保险赔偿款180000元应该按照尹*、杨*、郑*应得1/4计算,因此应赔偿尹*、杨*、郑*损失532414.80元{[死亡赔偿金925900元(46295元×20)+丧葬费46633元+杨*澎生活费158743元(24422×13÷2)+郑*生活费488440元(24422×20)+精神抚慰金50000元-180000×1/4元]×30%+180000×1/...(本文书还有4760字未显示)